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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章节重难点7

2021-07-25 09:10:47   来源:成才云教育 作者:成才云教育

   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章节重难点7

  第七章、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的规范作用:

  ①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能够为人们提供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

  ②法的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的作用。

  ③法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或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④法的预测作用:人们通过了解法律可以预知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

  ⑤法的强制作用:法具有以国家强制为后盾,通过国家机器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作用。

  4.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核心)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重要方面)。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假定: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可以省略。

  (2)处理: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内容的部分,实际上也就是行为模式,它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3)制裁:法律规范中对于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即法律后果。

  6.法律规范的种类:

  ①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为人们设定权利。

  ②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为人们设定义务,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③复合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互重合的法律规范。既授予权利,同时也设定义务。

  7.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在人们之间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8.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①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者组织。主要有三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

  ③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9.法律事实主要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①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包括自然事件(人的生老病死)和社会事件(社会事件)。

  ②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社会公德是公民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

  1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1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法律体系立法机关: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等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政府性规章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规定和指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法律的制定程序

  (1)法案的提出

  (2)法案的审议(需要三次审查)

  (3)法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主席公布)

  14.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A.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指有关机关或者经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当代我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B.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作出的学术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用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学宣传等方面。

  15.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文件的清理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16法律汇编: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做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不属于国家立法活动。

  17法律编纂: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属于某一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

  18.法的遵守:法的遵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遵守等同于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称守法,是指一切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19.行政执法的特点:

  ①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②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③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④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20.法的适用:也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专门活动。

  ①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②法的适用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③法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④法的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21.法的监督:

  (1)国家监督:

  ①权力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

  ②行政机关的监督:它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以及系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

  ③司法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监督。

  (2)社会监督: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根据主体的不同,社会监督可以分为:①中国共产党的监督;②社会组织的监督;③人民群众的监督;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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