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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辅导(5)

2018-03-09 10:58:14   来源:成才云教育 作者:

 .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在外观上或形式上似乎合乎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而且大多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特征是:第一、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正义的、合法的行为;第二、正当防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第三,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其特征是: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而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不得已而牺牲较小的权益。其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的情况下实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害带来给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损害;同时,也有利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公共利益、整体利益的观念,使人们在与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险的斗争中,增进团结友爱,弘扬集体主义精神。  第十章: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简称。它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其意义:研究犯罪故意停止形态问题,具有重要的时间与理论意义。1、这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2、这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的把握故意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决定了其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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