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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回顾

2019-09-02 09:42:18   来源:成才云教育 作者:成才云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回顾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提示2】房产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提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1】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也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房产租金12%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2】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3】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8项.均为………之次月

  二、契 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回顾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点: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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